第十二条 受理和查处举报的管理部门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本人信息。受理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或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有奖举报的实施细则,细化奖励的标准和程序等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有奖举报的方式和途径(电话、网络、通讯地址等)。
第十二条 举报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允许以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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