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台自然掩护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步伐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青海省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内违反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违法行为,是指公民向省内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或其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的专门的管理机构(以下或简称有权管理部门)举报,揭发列入本办法规定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函、网络、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地址、违法地点及后果等基本信息,鼓励举报人提供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调查属实的,根据举报的内容和性质给予举报案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奖励金额含税)。其中,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符合下列三种以上(含三种)违法行为且经调查属实的,涉案金额较大的,奖励金额为 500-1000元;凡符合奖励范围且经调查属实的,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金额为300-500元。

(一)自然保护区内违法砍伐行为;

(二)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放牧行为;

(三)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狩猎行为;

(四)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捕捞行为;

(五)自然保护区内私自采药行为;

(六)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行为;

(七)自然保护区内私自烧荒行为;

(八)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矿行为;

(九)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石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内非法挖沙行为;

(十一)自然保护区内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同一违法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的举报人。被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查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举报人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获得奖励。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受理举报后30日内,会同森林公安等部门完成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举报案件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做出给予奖励的决定,相关材料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对上季度符合奖励规定的自然保护区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提供相关材料并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监督、执法职能范畴的;

(二)没有明确被举报对象的(有比较清晰的情况描述 除外);

(三)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已经处理且无处理不当的;

(四)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原因和理由;有前款第(一)情形的,还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单位或部门举报。

第九条 已受理的举报事项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会同森林公安等部门在案件受理后30日内完成对举报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到法制部门;情况复杂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时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

奖励经费从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不属于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监管、执法职能范畴的;

(二)举报事实不清、违法行为不实的;

(三)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举报案件已经处理且无处理不当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限内的;

(五)举报人通过非正常途径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有错误的;

(七)各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新闻媒体或其他对自然保护区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上述人员授意他人举报的;

(八)在相关违法行为被举报前,相关保护部门已知悉且举报信息与案件查处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第十一条 举报案件属实,并对被举报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自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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