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伤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个大家都能理解。可是,如果宠物小狗在大街上自由自在地溜达,没有任何的挑衅行为,也没有与行人触碰,行人只是因为心中怕狗,看到狗后惊慌之中意外摔倒受伤,狗的主人却要赔偿巨额损失,让人觉得匪夷所思。此案终审判决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热议。有网友说:“遛狗为什么不拴绳,真的有怕狗的人,每次看到狗没拴绳真的都很害怕,大狗小狗都一样,即便不咬人也害怕。”还有网友说:“没拴绳活该,规则就是让人去遵守的。”但也有网友觉得判决偏严重,担心容易助长隔空碰瓷的出现:“碰瓷党有了新主意,又讹了钱,还能教育养狗者对宠物负责。”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徐琳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徐琳没给狗拴绳,并在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因此,徐琳对许秀芬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给养狗者敲响了警钟,养狗就要尽到应尽的义务,不能让狗“伤了他人又害了自己”。
如今,城市人养宠物狗非常普遍。走在大街上,不时可以看到宠物狗溜达。但与此同时,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的呼声愈来愈高。
作为养狗人,依法养狗,才能远离是非。养狗者是狗的“监护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而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养狗者的失职,因此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