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秀芬表示,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20秒,她在丈夫的陪同下徒步经台山市台城舜德路2号前面的公共人行道时,突然遭遇徐琳所饲养的狗惊吓,因躲避不及摔倒致残,不但给她带来身体上的痛苦,也耽误了工作,造成了损失,更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监控视频充分证明,她之所以遭到徐琳饲养的狗伤害,是由于徐琳对其饲养的狗看管不严,在管理饲养动物上未尽基本责任。
徐琳则辩称,首先,许秀芬摔倒受伤与狗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许秀芬摔倒是因为宠物狗造成。视频时间19时19分10秒,许秀芬第一次入镜,在宽阔的人行道上她选择离商铺较远的路线走。视频时间19时19分25秒,是许秀芬最接近宠物狗的时间,许秀芬在接近宠物狗时选择离商铺最近的路线走,靠近且注视宠物狗经过,此后她离开镜头范围。视频时间19时20分20秒,是许秀芬第二次入镜,她在镜头外已经摔倒,进入镜头后倒地,从视频中无法看到她为何摔倒,而宠物狗只是正常往前走了两步,并与许秀芬保持较远的距离。其次,从视频中许秀芬行走路线的变化看出她在路过时不但没有选择回避宠物狗,还有意选择接近宠物狗的路线经过,说明许秀芬不是如其所称极其怕狗的人。第三,许秀芬有可能是被石头绊倒,也有可能被其他动物、昆虫攻击,宠物狗在视频中没有任何攻击、恐吓、接触行为,故本案视频不能证明宠物狗与许秀芬摔倒有因果关系。第四,视频的不全面性决定了无法反映出许秀芬摔倒的真实原因,许秀芬出于某种原因导致站立不稳,该情况发生在何时何地在视频中均没有体现,而视频也拍摄不到许秀芬四周的情况,现仅因宠物狗出现在视频中就被认为是动物损害,更多的是人为主观臆断,而非根据客观事实。
责任承担,终审判决一锤定音
台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控录像清晰显示,徐琳饲养的狗是体形较小、性情温顺的棕色“泰迪犬”,本案徐琳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致使饲养的“泰迪犬”肆意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许秀芬时令许秀芬受惊吓倒地受伤,徐琳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该“泰迪犬”见许秀芬靠近时,在没有吠叫、没有向许秀芬攻击、仅向许秀芬移动约50公分且与许秀芬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许秀芬的重大过失,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以徐琳承担30%责任为宜。根据许秀芬的诉讼请求,经法院核准,事故导致许秀芬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余万元。考虑到事故致许秀芬伤残,其遭受较大精神痛苦,结合其在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6000元。据此,判决徐琳赔偿许秀芬62932.5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5064元,由许秀芬负担3794元,徐琳负担1270元。
一审判决后,许秀芬与徐琳均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徐琳上诉并辩解称,首先,本人饲养的狗并无实施侵权行为,与许秀芬受伤不具有因果关系,本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许秀芬对小狗实施的侵权行为以及与其受伤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许秀芬在本案中未能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许秀芬主张其因躲避不及而摔倒不符合当时情况。小狗并无攻击许秀芬的行为或趋势,许秀芬的“躲避不及”显然没有躲避对象。小狗没有采取攻击行动,许秀芬在本案的举证中未能证明何等主体采取了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其摔倒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特殊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仍要证明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存在,而视频中并不存在明显的侵权主体,故应由许秀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本案精神损害已经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体现,一审判决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重复计算。故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许秀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的规定。其次,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当许秀芬经过该泰迪犬所处的位置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泰迪犬突然起立以及走近的动作,导致许秀芬心理恐惧进而摔倒,该摔倒虽非泰迪犬直接接触所致,但因为动物自身具有危险性,其所诱发的损害亦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再次,徐琳主张许秀芬的摔倒可能系石头绊倒,或者被其他动物、昆虫的攻击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有证据证明许秀芬在受伤害过程中存有主动挑逗、投打、追赶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形。据此,许秀芬的损失系徐琳未规范饲养动物导致并诱发,无证据证明徐琳存有能减轻其责任的情形,故徐琳应对许秀芬的涉案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许秀芬由于过度惊慌导致摔倒受伤,本身存在重大过失,并认定许秀芬自身承担70%的责任,法律适用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判决撤销台山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改判徐琳赔偿209775.03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依法养狗,才能远离是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