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试点交通事故人身赔偿城乡统一,“同命不同价”有望终结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未来有望终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继陕西省率先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后,安徽、江苏、贵州等地也相继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
    陕西、湖南出台试行意见,统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
    差异源于立法。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由此产生的“同命不同价”的现象长期为大众诟病。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今年内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
    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并于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根据陕西省的试行意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此后,湖南法院也开展相关试点工作。12月5日,湖南郴州中院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后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从12月9日起,郴州两级法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裁判标准。
    12月1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长沙市两级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试点。试点工作启动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同命同价”案例宣判,受害者获赔数额提高近3倍
    自试点以来,各地首例“同命同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已经陆续作出判决,受害者获赔数额相比此前可提高近3倍。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2月11日,湖南郴州市永兴法院作出湖南首例“同命同价”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
    永兴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郭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在永兴县银都大道橙乡路誉诚桃源路段与相对方驶来左转弯行驶的由被告人许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原告郭某、邓某(另案处理)受伤,两车受损。郭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断闭合性横性骨折、鼻骨骨折等。经鉴定,郭某构成拾级伤残,邓某构成玖级伤残。
    后经永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永兴法院认定,郭某因治疗产生的所有费用共计13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按照2018年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结合拾级伤残的标准认定为73396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先前垫付的医疗费,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郭某10.6万余元。
    “以统一标准确定伤残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该案主审法官曹世华说,如果按照原有标准,城镇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约为农村户口获得赔偿标准的约2.6倍,郭某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数额仅为28186元。
    安徽、江苏、贵州等多地试点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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