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良性发展还需跨部门监管(2)

朱巍:这一部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行为中的宣传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平台责任如何划定也有争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规范,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纳入,按类别详细划分,对平台进行分类监管。

新京报:直播带货领域有无专门的法规?

朱 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纳入监管范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 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 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新京报:现在哪些监管部门可以管理、规范直播带货?

朱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网信办、广电总局、工信部、公安部、文旅部等。2020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三部门也发文,宣布直播带货成为正式工种。

新京报:这里面哪些部门应当起主导作用?

朱 巍:主要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为网信办的规定也是依照《电子商务法》做的,而《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大部分处罚权限都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监管层面 来说,不能各部门只管门前雪,一定要跨部门监管。我认为应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各部委参加一起规定,可以超越单一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对直播营销行业 涉及的各方面进行全面的对接。


消费者有权在网上提出批评

新京报:直播带货中为什么消费者维权难?

朱巍:第一,消费者贪图便宜明知假货而购买,维权的主观意愿很小。第二,直播带货更多的是靠人脉,导致消费者对人的信任演化成对商品服务的信任,把单纯的消费行为变成了一个复杂的人际关系学问题,买货不一定真正需要。

第三,国家现行法律对直播带货到底是销售行为还是广告行为尚没有明确规定。不同行为适用的法律不一样,有些案件适用《反不当竞争法》,没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就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惩罚力度、违法成本低。

新京报:消费者如果在直播中买到假货,有哪些有效的维权措施?

朱巍:三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包括网信办都出台了新规定,要求带货直播必须有回看功能,方便取证。还有7天无理由退货、换货或者修理,这个也是必须要做到的。

消费者如果在直播中买到假货,可以到消协投诉或者通过诉讼解决,包括在互联网上提出批评,这都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维权是有尊严的。相关规定都把消费者评价的权利放到很高的位置,主播在直播间或者在评论里关闭评论、删除差评,是违法行为。

2020 年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售卖假冒伪劣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 真”、“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对消费者依法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 绝”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都属于网络直播营销中的违法行为。

 文章标题:直播带货良性发展还需跨部门监管(2)

内容摘要:朱巍: 这一部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销售行为中的宣传是否属于广告行为、平台责任如何划定也有争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牵头制定具体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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