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秦皇岛市某口腔门诊部市场混淆案
2020年4月28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口腔门诊部打着“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的旗号从事医疗活动,欺骗患者,要求予以核实查处。经检查,该门诊部正门左侧悬挂有两块铜牌,分别写有“北京口腔医院技术协作单位”“北京种植牙医联盟会员单位”字样,落款均为秦皇岛某口腔门诊部;门诊部内进门处摆放的测温桌的红色桌布上印有“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字样;一楼大厅内有“北京口腔医院联合门诊”字样的玻璃背景墙。经调查,该门诊部和北京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没有任何医疗合作关系,未取得北京口腔医院等医疗机构的许可,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做只是为了吸引顾客,门口的铜牌、桌布和玻璃背景墙上的字样是其自行找到一个广告公司制作的。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4月27日违法经营期间,该门诊部营业额为216478.98元。
■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属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融易新媒体,对当事人给予罚款64.9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2019年9月26日,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瀚奇科技(唐山)有限公司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今明今亮”眼贴。经查,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会员管理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发展会员。成为会员,必须交纳入门费,通过购买“今明今亮”眼贴,可分别成为优客、业务员、业务经理、销售总监4个级别会员,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会员再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级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其行为构成组织策划网络传销行为。当事人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3月,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20000多人。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属于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97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混淆行为案
2020年3月16日,辛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辛集市宏润肉类食品批发零售部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调查,该批发零售部于2020年2月21日租赁辛集市宴乐园饮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心店场地,悬挂雨润冷鲜肉、雨润小里脊等标牌,销售江苏雨润控股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产品。因为疫情时期交通运输不方便,济南万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临时停产,导致货源供应不足,当事人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3月13日从临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两批非雨润的猪肉产品60公斤,未向顾客明示其来源而以雨润冷鲜肉名义对外全部售出,货值3228元。
■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市场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案
2020年3月7日,邯郸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甘丹科技河北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涉嫌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邯郸市局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为提升公司形象,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于2016年11月建设公司网站(网址),并投入使用。为达到提高公司产品销量和市场竞争力、扩大利润之目的,当事人在其官网“关于甘丹”版块中使用了办公楼、厂区等图片,并宣称“企业发展至今,总占地面积约4600平方米。经多年发展创新,现已成为国内外行业知名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在“成功案例”版块中宣称其主要产品GD71-TY1红外线人体温度筛选仪上市以来,超强的实用性及稳定性给用户在安全指标上带来实质性的应用与便捷,以至于各大型机场、火车站、高铁站及出入境管理机构等纷纷来电咨询与采购。直至2018年6月25日不完全统计,累计销售数量超过400套。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注册登记住所是当事人的唯一住所,所销售的产品GD71-TY1红外线人体温度筛选仪研发公司是河北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只是负责生产和销售。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台账显示,该产品实际上市时间为2019年11月,而其网站所称“直至2018年6月25日不完全统计:累计销售数量超过400套”等信息为虚假信息。
文章标题:【打传规直成效显著 河北省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打击传销十大典型案例(2)】 内容摘要:■说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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