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男女以“西部大开发”为幌子拉下线骗钱。记者获悉,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许某等11人批准逮捕。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许某以打工为名来到永宁县,后经他人介绍发展加入“西部大开发”传销组织,经常流窜于永宁、贺兰、银川等地进行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传销组织区域总经理级别骨干成员。
在此后的几年时间里,许某先后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李某、邢某、司某、吴某、谢某、任某等人发展成为该传销组织大经理级别骨干成员,作为自己直接或间接下线,持续在永宁县、贺兰县及银川市周边其他县区进行传销犯罪活动。高某等人按照许某的指示或者安排,采取或利用打电话、发微信、聊天软件、口口相传等形式,以“西部大开发”和“人力资源双向阳光扶贫工程”投资项目为幌子,先后发展130余名河南、河北、山东等地外籍人员加入传销组织,并为新发展的下线人员安排食宿、讲课宣传、转环境、发放工资。
通过对发展的新人洗脑宣传,使其陷入传销骗局,同时利用新人交纳的申购款(每笔最低交纳33500元)金额多少,落实其在传销组织内的层级,并对交纳的申购款进行提成,以支撑传销组织犯罪活动,累计获利达数百万元,在永宁县境内形成体系稳定、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传销犯罪集团,对社会治安秩序和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经查,许某系该犯罪集团总负责人,已达到区域总经理级别。高某等人均为大经理级别骨干成员。公安机关还另查明,融易新媒体消息,许某参与传销组织后,曾在2021年期间与遭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李某某、孟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团伙(已处理)骨干成员认识并熟悉,积极为其传销组织发展的新人讲课、转环境等提供帮助。
永宁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许某等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将许某等11人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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