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备受关注的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几乎囊括人一生中所有民事行为。结婚、离婚、继承、收养等人生大事,物业服务、饲养动物等生活琐事,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自2018年8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以来,各分编草案已历经三至四次审议。对比现行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各分编草案有诸多新变化,对所涉及民事行为做出了新规定。通过以下案例,了解民法典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职场性骚扰】
职场性骚扰,用人单位该担何责?
2016年12月,一名网友在微博爆料称,她供职的一家大型金融机构,一名业务负责人欲潜规则女下属,逼迫女下属开房。被女下属拒绝后,这名业务负责人以辞退相威胁。爆料中附有微信聊天截图。
该金融机构证实,双方确为其员工,女下属已离职。微信聊天记录属实,两人之间行为只局限在微信,没有产生实质性关系。他们已对这名业务负责人作出停职、停发奖金等处理。
这起事件引起了公众对职场性骚扰的高度关注,不少网友对该金融机构的处理不满,认为用人单位不能祭出停职、停奖金这样的“家法”了事。几天后,该金融机构再次通报,性骚扰者已被开除。
但不少网友并不认可处理结果。某门户网站的调查结果显示,86.5%的受访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有网友说,该金融机构不能因为此事是员工行为就轻描淡写,撇清管理责任。
那么,在职场性骚扰中,用人单位到底该担何责呢?
此前,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首次立法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但对于什么是性骚扰,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受害者维权难。
有学者曾对27名性骚扰受害者做了访谈式调研,调研发现,16名受害者向单位报告了情况,但后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单位推卸责任、掩盖事实;有的单位甚至反过来责备受害者。
对此,人格权编草案立法明确了性骚扰的定义: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明确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人格权编草案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AI换脸】
“AI换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去年初,一段视频通过AI技术把朱茵的脸替换成杨幂,迅速蹿红全网,有网友提出可能侵犯版权与肖像权。视频制作者回应称,主要用于技术交流,并无营利行为。在讨论声浪中,该视频最终下架。
不过,“AI换脸”依旧快速兴起。去年8月30日,一款名为“ZAO”的软件上线,下载量迅速攀升至苹果商店免费榜第一名。不少用户上传自己的照片,把明星塑造的角色换成自己的脸,并上传“改头换面”的视频片段到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过了把主角瘾。
但火爆并没有持续多久。由于“ZAO”用户协议中暗藏涉嫌侵犯用户隐私权的霸王条款,去年9月被工信部约谈。霸王条款删除后,争议并未终止。有网友担心,自己会不会成为受害人或者侵权人,如果面部信息泄露,被人非法利用怎么办?如果“被换脸”明星提起侵犯肖像权诉讼,又该怎么办?
有学者提出,“AI换脸”引发的讨论表明AI安全与法规需要解决更多问题。技术是中性的,不应因有争议就禁止换脸技术的应用,立法者应当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对人工智能带来的影响进行伦理评估,以保障相关法律和政策及时跟进。
人格权编草案响应了上述有关人工智能立法的呼声,将“AI换脸”纳入肖像权保护范围,明确要求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
人格权编草案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格权编草案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方式生成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定,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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