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婚姻法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不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现实生活中,婚内出轨对配偶造成的伤害,有时候并不亚于与他人同居所造成的伤害。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不构成同居的婚内出轨行为,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也有不少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规定,驳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何处理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家庭编草案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在现行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不少律师认为,这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债务】
婚内单方举债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婚内夫妻一方单方举债,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淮安市胡女士曾面临这个问题。
2011年4月,胡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离婚前,三次举债欠了7.5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胡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胡女士觉得冤枉。2003年,前夫因嫖娼被治安处罚,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在单位领导的见证下,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开始分居,直到2011年1月正式离婚。三张欠条,都发生在分居期间。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分居期间,融易新媒体,其前夫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三张欠条中,有两张都是在这期间发生的。其前夫还取走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文书,导致胡女士未能出庭抗辩。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提出了检察建议。
去年6月,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担其所借的7.5万元债务。
近年来,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点话题。婚姻家庭编草案引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原则,明确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为,举债是否为了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果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属于共同债务。
婚姻家庭编草案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自甘风险】
玩冲浪被撞伤,该不该“自甘风险”?
去年8月,深圳龙岗区法院审理了海域冲浪碰撞案。2017年11月19日,张某、王某在深圳一海域冲浪训练。起浪后,张某乘浪往沙滩方向前进,未观察前面仍在候浪的王某,连人带冲浪板直接撞向王某,造成王某眼睛、鼻梁受伤。
经司法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一处八级、一处十级。事故发生后,张某陪同王某到医院就诊,支付了医保之外的医疗费、伙食费等费用,并拿出5万元作为补偿。但王某认为张某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前期费用之外赔偿其各项损失4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冲浪练习过程中,发生碰撞导致王某眼睛被冲浪板击中,并非因张某违反运动规则或主观故意导致,因此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张某对王某进行了适当补偿,无需再支付其他费用,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审判时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自甘风险”即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不少国家的法律都将“自甘风险”纳入到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之中,不过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
侵权责任编草案则明确写入了“自甘风险”原则,规定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后,除非加害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均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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