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农业农村部公布2019年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

根据群众举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组成联合工作组于 2019年5月4日赴仙桃市督办“杀青苔”类“非药品”导致农户养殖的小龙虾死亡事件时,在位于该市的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品间发现有“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等4个产品涉嫌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并进行异地登记保存。经检测,4个样品均含有兽药成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将该案交由仙桃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经仙桃市农业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生产的“增效铜”“车轮斜管净”“败血停”“弧菌必治”4个产品的标签和包装上均标示为非药品,但标签说明书明确标明对水产动物有防治疾病作用,属于以非兽药冒充兽药。该公司共生产“弧菌必治”65件,“增效铜”4件,“车轮斜管净”178件,“败血停”48件,货值金额共计40565元。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假兽药295件,并处罚款 101412元。

八、四川省成都市某饲料有限公司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案

2018年10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依法查处2018年1-9月全省饲料监测不合格产品的通知》和四川省饲料监察所检验报告,对某饲料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限制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8年4月12日生产“肉兔母兔配合饲料同创883”过程中使用了金霉素预混剂,涉案产品数量5吨,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均为14750元。2019年4月9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750元、并处罚款1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张某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2019年11月22日,连云港市农业执法支队联合赣榆区农业农村局在赣榆区汽车南站查获一批拟通过客车带货方式运往苏州销售的未经检疫牛肉产品,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运货汽车1辆、涉案牛肉产品1340公斤,货值32474元。经查,当事人张某某计划通过连云港市赣榆区至苏州客运班车托运贩卖无检疫证牛肉产品1340公斤,且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案肉品补检报告。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没收涉案牛肉产品1340公斤、并处罚款32474元的行政处罚。

十、浙江省杭州市某养殖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2019年1月21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养殖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猪蓝耳”等“自家苗”的行为。2019年1月25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为预防和治疗所属养猪场部分生猪“蓝耳病”等疫病,擅自采集自家养殖场生猪病料,融易新媒体,委托杭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了“自家苗”,并在明知这些“自家苗”没有产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仍将其使用在了养殖场生猪上。2019年4月23日,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第七条,对该养殖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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