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滚动新闻: 聚焦“双十一”,理性防陷阱(3)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网络平台取消机票系操作失误,虽主观上无取消机票的故意,但仍属于单方面不履行约定的行为,给消费者的出行造成不便,并增加了消费者的损失。最终,经营者提出退还原机票价格1080元,并按照1080元的3倍向消费者进行补偿的和解方案,消费者表示认可和接受。

【小贴士】在线订机票有隐患:虚假折扣,虽订票成功,实则无该折扣票;网站出票有时间差;个别网站有漏洞,出现航班信息变化不会及时通知消费者,导致出行遇阻。

【律师支招】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高涛律师

消费者付钱购买机票,便已与网络销售平台形成合同关系,网络销售平台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之下,单方面取消机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网络购物的普及,虽然让消费者足不出户,就能够在线购买商品或服务,省时又省力。但是网络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因经营者不履行约定、随意取消订单、商品描述与实际不符等极易引发。建议广大消费者,尽量选择正规大型的网购平台,下单前仔细阅读相关条款,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规则和限制性条款。注意保留证据,如下单付款凭证、商品宣传信息及聊天截图等,以便发生纠纷及时有效维权。

案例五:预约期内已约满 消委介入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4日,消费者李女士在微信一平台购买了某温泉度假酒店套餐两份,共计898元。7月1日,李女士打电话预约房间,酒店称已预约满,不能预约。眼看临近截止期限,消费者提出了退费的要求。酒店却以该房间不退费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消费者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举报,请求全额退还未使用的费用。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此种销售属于“爆品+预售+抢购”模式,是一个囊括本地及周边吃喝玩乐特卖平台。平台入驻的酒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在非消费者原因的情况下,未如约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拒绝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费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由平台先行退还消费者未使用酒店房间价款898元。

【小贴士】微信特卖平台“坑”不少:订单未使用,店铺已倒闭;收取押金不退还;退款收取高额手续费;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宣传不符。

【律师支招】

四川扩信律师事务所 龚捷律师

网络特卖平台作为串联商家与顾客的消费服务提供者,确因某些原因无法提供某些服务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支付的费用。若因平台原因,融易新媒体,如虚假宣传、过分承诺、拒不退款等的,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此,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应当注意好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购买须知等,并提前进行沟通,尽量避免购买有明显瑕疵、存在虚假宣传嫌疑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应当尽量对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充分地了解,在对其有疑问或发现口碑较差时,谨慎购买,防止遭受损失。

案例六:“双十一”遭遇活动套 消委会助力解套

【案情简介】

消费者杨女士在某购物平台“原创设计服装店”(以下简称网店)关注一件标价为559元连衣裙多日,准备网店搞优惠活动时再买。“双十一”期间,网店宣传全场包邮、满500减20元,杨女士当机立断下单付款539元购买了心仪的连衣裙。三天后,杨女士又上该网店选购外套,她发现之前下单购买的连衣裙标价只要335元,竞又大幅度降了204元!杨女士要求网店退还差价,网店却以价格标错为由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杨女士遂到西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举报。

【案例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网店以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等隐蔽的手段误导消费者以高价购买商品,致使促销活动价格不降反升,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昌市消委会尊重消费者意愿,支持消费者退还差价的主张。经调解,由网店退还消费者连衣裙差价204元。

【小贴士】网购促销活动雷区多:网络宣传与实物不符;

拒绝或拖延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实施有价无货的经营行为;网店刷单炒信做假;单方面取消订单。

【律师支招】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廖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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