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双十一”,理性防陷阱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网络消费维权案例宣讲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促销盛会如约将至,各大电商平台强势宣传“费脑”的促销规则,琳琅满目的商品或服务都被贴上优惠价、折扣价的标签。消费者们也在翘首期待这一难得低价购物季,早早就把心仪的商品或服务提前放置在购物车里,等待 “低价风暴”时刻的来临。但这一盛况的背后,可能会存在一些陷阱,让消费者们趋之若鹜的“种草”和“剁手”。2019年前三季度,全省消委组织共受理网购举报案件223件,其中质量、虚假宣传、假冒是消费者举报的主要问题。为此,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将以六则典型案例展播的方式给消费者梳理出优惠背后隐藏的套路,以提示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理智清空购物车。
案例一:网上购票“机关”多,消委介入解“迷局”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9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火车票,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成都至南充D5172和南充至成都D5195次列车,票价均为65元。但是通过非12306通道预订方式购票,均需要额外收取优惠券费用10元和20元,优惠券可享受7*24小时预订服务、享受客服服务、享受快速退改签服务、享受短信提醒服务等,并且取消不掉,消费者无奈共计支付了30元优惠费用。消费者认为该项行为属于捆绑销售,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举报,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预订火车票时所选的是优享预订套餐,需要支付优惠券费用,订购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能否取消该项费用以及取消的正确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支付的30元优惠券费用。
【小贴士】网上购票陷阱多:山寨官方网站;手机抢票软件、超低折扣网页暗藏木马;“极速出票”、“高速出票”一般都有捆绑销售,且取消该项服务流程复杂。
【律师支招】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陈军律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购买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任何销售都不能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在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且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者可被处以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置。
发生类似的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应积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及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以及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支招】
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黄少扉律师
网络平台这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并且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益,网络平台既没有告知消费者有代订服务费这一真实情况,又没有取消优惠券费用的选项,实际上就是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为了避免再次遇到类似的捆绑销售情况,消费者应该选择官方网站或者官方认证的网站进行车票的购买;如果在没有认证的网络平台进行车票购买时,一定要谨慎小心,在购票时取消额外的服务选项,付款时对付款金额进行确认,避免支付额外的服务费用;遇到有捆绑销售的网站时,应该停止购买。
案例二:微信集赞低价购物 消委督促兑现承诺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4日,消费者易女士向泸州市龙马潭区消委会举报称,某商家通过微信平台做活动,发布宣传信息 “只要将活动内容分享到朋友圈,并累计点赞28个,就可以低价领取生蚝”。消费者易女士在活动期间完成集赞数量后,支付49.6元购买了十斤生蚝,约定提货时间是8月3号至8月4号。当易女士按时去领取生蚝时,商家告知已经领取完毕。消费者遂举报,要求商家兑现承诺。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辩称在微信发布宣传信息时,没有预料到会出现参与活动人数多,而生蚝准备数量不足这一情况,因此拒绝了易女士的合理兑换要求。商家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义务,实属单方面违约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解,商家按兑现承诺,易女生按约定要求领取十斤生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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