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滚动新闻: 聚焦“双十一”,理性防陷阱(2)

【小贴士】微信集赞套路深:集赞免费旅游,实则强制消费的低价游;集赞需要提供身份信息和社交账号导致个人信息被盗;集完赞去兑奖,商家却不再经营;集赞领礼品还需去看楼盘。

【律师支招】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 李凊律师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商家在发布宣传信息是要约行为,消费者根据商家发布的宣传信息要求购买产品或服务,是承诺行为。若消费者满足宣传信息所载的条件,自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承诺到达商家,双方即建立了合同关系。商家和消费者就需要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商家发的布宣传信息中并未对产品数量进行限制,那么就不得以发布宣传信息未载明的限制条款来抗辩,应当根据宣传信息向满足购买条件且发出购买产品承诺的消费者提供产品,否则即构成违约。

现实中有很多商家在作促销、抽奖等活动中,为了诱使不特定消费者参与宣传活动,没有在宣传中对参与活动资格、参与活动人数或产品服务数量等进行限制,在消费者满足活动条件后,又以不符合参与活动资格、参与活动人数或产品服务数量有限制等不予兑现承诺,此种行为均是违约行为。消费者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与商家交涉,要求商家按照宣传信息兑现承诺。若商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兑现,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商家的虚假销售行为;也可向当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请求调解;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三:虚假宣传“蒙”顾客 消费欺诈三倍赔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建设路某水果经营部开设的网店(以下简称网店)浏览到所销售的木瓜宣称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王先生为之心动,立即购买了价值810元的木瓜。王先生购买后没有找到证据来印证宣传中的“全国领先”。空口无凭的虚假广告让王先生受到了欺骗,遂于2018年7月4日举报到宜宾市叙州区消委会柏溪分会,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与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网店故意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做出了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让消费者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网店的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经调解,网店退回王先生购货款810元,三倍赔偿2430元。

【小贴士】消费欺诈表象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成交量;虚假评论;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等外品;夸大或隐瞒商品或服务质量、性能等重大信息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定。

【律师支招】

四川省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 单静副秘书长

电商欺诈消费者应按三倍赔偿。本案中,网店宣称所销售商品是“产量一直全国领先”属于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致使消费者基于其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的真相作出购买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费用的三倍。

【律师支招】

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 韦海军律师

该案例,反映了现在商品的销售者为推销商品的一种现象,虽然法律有欺诈增加三倍赔偿的规定,但商品听销售者侥幸心理,在商场中较多出现,除法律的强制惩罚外,还需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之规定, 本案的处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四:出行机票被取消 消委助力得补偿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6日,消费者崔女生为自己和孩子在某网络平台预定了8月22日票价为1080元一张从乌鲁木齐飞往成都的HU7831航班机票,并成功支付了全部机票费用共计2160元。8月22日起下午15:00左右,消费者准备乘该次座航班返回成都,在乌鲁木齐机场取票时才得知其孩子的机票被无故退订,为了弄清楚事情真相,消费者到乌鲁木齐机场的海南航空服务台进行了询问后才得知网络平台在8月22日12:03分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私自将其孩子的机票取消,为了不耽误行程,消费者在机场购置了本航班唯一的一张头等舱机票,费用为2490元。事后,消费者与网络平台协商处理该项消费争议,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进行举报,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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