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依法判决遭告人朱某文、张某贞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案是永泰法院审理的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案例详情
2017年,遭告人朱某文以广西活蛎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销售“活蛎态”产品,通过返利、奖励发展下线等方式,引诱参与者购买“活蛎态”产品以获得会员资格,并制定了三级产品代理商、推广奖励及合伙人制度。
该制度规定“活蛎态”三个层级产品代理商代理费分为52000元、15600元、2980元,每年分别可获得260盒、60盒、10盒促销赠送品,且每个会员至少需要认购一份代理,认购后即可享受“销售分红”,同时三个层级发展不同层级的下线代理商可从中赚取不同返利。
2017年9月份,遭告人朱某文在福州市某广场的经营场所,收取遭告人张某贞52000元,并签订《活蛎态代理协议书》,发展遭告人张某贞为一级代理商。
之后,遭告人朱某文在永泰某小区张某贞个人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向张某贞组织的多名中老年人宣传活蛎态产品及项目。此后,遭告人张某贞多次在该保健品商店以组织讲课、分发材料礼品、口头承诺三个月未赚钱返还本金等形式宣传推广活蛎态产品,并发展了张某甲、张某乙等下线代理商,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又发展了多个下线代理商,共计三个层级56人。
2018年该组织资金链断裂后,遭告人朱某文、张某贞以国家对销售市场清理整顿、更名养蚝基金为由,以广西活蛎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代理商签订《承诺书》许诺于一年内还清本金,融易新媒体消息,但至案发前均未还清。
经专项审计,该传销组织56名传销参与人实际投入现金2914860元,“投资回报”金额879648.5元,受损投资金额2035211.5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遭告人朱某文、张某贞以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发展的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所组成层级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56人,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遭告人朱某文、张某贞五年三个月、三年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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