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经社讯)当下,随着网络直播兴起,催生出大批网络主播和运营公司,主播与运营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一起来看以下案例。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5日,曹某(乙方)与某网络公司(甲方)签订《主播签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约定:1.双方根据民事、合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融易新媒体,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签订本协议,有效期3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书面续约通知,经双方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协议。2.甲方作为乙方的签约经纪公司,有权对乙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乙方违反的,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甲方负责设备维护、提供主播工作环境,并根据第三方公司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包装、推广宣传。3.乙方作为甲方的签约主播,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和工会担任主播,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须配合甲方各项要求,服从甲方安排,同时应当遵守相关平台的管理规定。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甲方超过一周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的,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4.乙方的待遇包括底薪、奖金和年终奖,具体构成及数额根据乙方每月表现及礼物量确定,由甲方从该收入中支付。签订合约后的第一个月为培训+试播月,甲方支付600元及账户收入10%的提成作为激励,培训费2000元,在第一个收入5000的月份扣除。正常直播后,底薪、奖金、季度奖、年终奖均按照账户月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最少为5%。账户月收入连续三个月1000元以下的,取消主播资格。甲方每月另设全勤奖50-300元(按时开播,不请假,不早退,月休两天以内,开播时长120小时以上)。5.乙方为全职主播,月直播有效天需达26天(直播时长6小时以上为有效天),时长180小时以上。如无法满足,则按不足的时间和天数进行扣减。正式主播每天必须按时上播,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一天申请,经甲方批准之后方可请假,无批准不开播的,视为旷工,扣除底薪200元。出现2次以上旷工情况,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主播资格。乙方一个月内只允许四天带薪请假,多请假一天扣100元,2日扣200元,以此类推。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曹某使用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虎牙账号先后在公司提供的地点和自己家中进行直播,在扣除提成比例后,曹某的主播账户共获得296032.3元收入(税前)。某网络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从账户收入中共向曹某足额支付276371.6元。2019年10月10日,曹某通过EMS快递向某网络公司邮寄《解除主播签约协议通知书》。随后曹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2019年12月3日,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某网络公司与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曹某关于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会保险等请求不予支持。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豫02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曹某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豫02民终209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不服,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豫民申6177号民事裁定:驳回曹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主播作为近年来的新兴热门职业,在提供劳动的方式、地点、时间、内容、获取报酬的来源等方面与传统行业存在较大区别。与传统劳动关系相比,网络主播对签约公司的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不够明显。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之间一般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等类似协议。民事协议的签订是行为人自主意思的体现。认定网络主播与其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可以从双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是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等方面判断。同时,多数情况下,网络主播系通过签约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直播平台账户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进行直播,因此,还可通过审查签约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获得相应行政许可证书等,确定网络主播从事直播的行为是否属于签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以此判断双方是否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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