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南京某茶叶有限公司位于某商场内的茶叶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标注“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的茶叶6盒。当事人未能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文件及合法使用“安吉白茶”的相关手续。经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在2015年05月注册了第14982232号“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0年6月,当事人以290元/盒的价格将6盒标有“安吉白茶”的茶叶发货到某商场内的茶叶柜台,以38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未有售出。当事人经营的茶叶是按照GB/T22291(《白茶》国家标准)制作的白茶,并非安吉白茶(GB/T20354-2006 《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也未获得合法使用“安吉白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授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之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机关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5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大力发展农村农业特色产业经济是“乡村振兴”重要途径之一。本案的标的物“安吉白茶”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白茶非“安吉白茶”茶叶,仍然进行生产和销售,其行为属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侵权产品从包装、标识标签、进销价等方面全面取证,体现出尊重知识产权,尤其是对涉农经济产品打假维权的高度责任心。
文章标题:【 江苏省南通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公布2020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4)】 内容摘要:2020年6月,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对南京某茶叶有限公司位于某商场内的茶叶柜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标注“安吉白茶”注册商标的茶叶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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