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锁八大“关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本案中,商户应就直播中出现的搭售商品信息全面公示,避免消费者因抢购而忽略了商品的真实信息。

案例八:美容服务,真实是关键

塑形模具=美体内衣?夸大宣传不可取

2020年6月7日,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美容院做美容项目时,经工作人员推销,购买了“塑形模具”,支付费用4万元。事后,张女士得知,美容院所谓的“塑形模具”实为一种美体内衣,工作人员宣传的“塑造s形身材、丰胸提臀瘦腿”等功能过于夸张且不一定有效。于是,张女士在内衣未到货的情况下向美容院提出退款要求,美容院以订单已经上报给工厂定制为由拒绝退款,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向区消保委新河分会投诉。

区消保委新河分会了解到,该内衣属于定制产品且已经到货,需要消费者支付项目价款总额的40%作为违约金;在不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消费者需要支付已经到货的一套内衣8300元。

经新河分会多次调解,最终,美容院退还张女士3.585万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起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美容院未将产品的具体信息明确告知消费者,且有夸大功效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要求退款合理合法。(鲁利军)

 文章标题: 解锁八大“关键”!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发布2020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3)

内容摘要: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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