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知法犯法而且工作效能极度低下

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知法犯法而且工作效能极度低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和《劳动人事争议办杂规则》第四十五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之规定,融易新媒体,娄星劳仲案字(2020)第128号劳动争议案件自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7月28日受理之日起到今天2020年9月11日已经超过45天的时间了,但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工作效能极度低下,在45天之内依然未裁决,也未依照法律规定书面通知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条文规定45天的裁决时间并没有说明是45个工作日,所以法律条文规定的45天的裁决时间就是自然日,就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审结时间普通程序是6个月之内、简易程序是3个月之内,6个月与3个月的审结时间法律没有规定是工作日,那么规定的法定审结时间都是在自然日之内。所以娄底市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把案件审结的自然日认定为工作日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知法犯法的行为,同时也是工作效能极度低下和歪曲法律的行为。

这个劳动争议案件2020年8月27日上午就已经开完庭了,其实案情非常简单,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只要根据被申请人(用工单位)在底薪工资、计件工资、申请人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争议焦点中未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尽到举证责任和义务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依据依法依规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可以了,但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然违反法律规定还在超过审限想办法保护用工单位规避和逃脱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依职权作出裁决,这足以见证了娄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腐败与黑暗以及工作效能的极度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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