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征拆协议》需稽核才生效,有何法律依据?

在怀化市鹤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机关与村民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政府要求需经过鹤城区拆迁安置办公室稽核通过后方才生效。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协议》属行政协议,其具有"行政"和“民事"的双重属性,根据法律规定,在不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形下可参照民事法规(合同法)执行。

行政协议签订后依法即为生效,双方应依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法》第44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怀化市鹤城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其虽然可能受市政府或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委托负责征地拆迁工作,但其并不一定具备执法资格。

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即生效,但鹤城区拆迁安置办公室却做出需经过稽核后协议才能生效的规定,本人对此有如下疑问:

①相对公权力,应遵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那贵单位行使稽核行政行为权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②贵单位做出稽核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③贵单位通过稽核撤销、变更协议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还是只依据规范性文件。

④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有行政优益权,但行政优益权是指在协议生效后因协议(或部分条款)继续履行会侵害公共利益或影响行政机关实现管理目标而做出的撤销、变更行为,并会对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相应的补偿。行政优益权一般不得滥用。而稽核是对每一份行政协议进行审查,且做出撤销、变更后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该行为的设立具有行政强制性。所以稽核和行政优益权有明显的区别。

⑤根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2019)湘12行终53号

法院判决贵单位所做出的稽核决定(关于违反计划生育子女不予安置,单方更改协议)属违法行政行为,为什么贵单位不依据法院生效判决主动纠正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豪横的坚持:法院判一起就纠正一起,法院不判我还继续。

拆迁安置是事关百姓安居乐业的大事,应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价,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村民住宅的,应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有改善。

希望怀化市鹤城区政府关注此事,关注民生,并请有关部门核查鹤城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拒不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错误行为。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并责令其纠正错误行政行为,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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