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国土局提供虚假政府信息(2)

第二次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060号,决定征收你单位15.3195亩土地。第二次公告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旱地2.68亩、果园4.66亩、林地6.10亩、农村道路0.30亩、水塘1.32亩、农村宅基地0.26亩,合计15.32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661210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14.76亩,合计青苗补偿费31882.4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693092.40元。

针对5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七里桥资管委(此次提供材料5页),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第058号,该公告决定征收你单位0.813亩土地。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林地0.81亩,合计0.81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31185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0.81亩,合计青苗补偿费534.6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31719.60元。

针对6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茂林资管委(此次提供材料5页),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059号,决定征收你单位19.785亩土地,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旱地0.37亩、果园0.04亩、林地19.38亩,合计19.79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764170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19.79亩,合计青苗补偿费13379.3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777549.30元。

针对7龙岭工业园帅家村资管委。(此次提供材料5页)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061号,决定征收你单位5.6625亩土地,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旱地4.00亩、茶园1.20亩、农村道路0.13亩、水塘0.33亩,合计5.66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254100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5.53亩,合计青苗补偿费7275.6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261375.60元。

以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经过合计,涉及七个行政村土地补偿总金额是14301595元,青苗补偿总金额是397524.60元。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4)政国土字第495号批准征地24.4650公顷(366.975亩)涉及7个行政村。该批单土地补偿总金额为1536.0593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金额875.5781万元,补偿总费用为2411.6374万元。《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补偿金额与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书三方案材料上显示的补偿金额不符。

被申请人提供的八份《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征收单位《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事务处》早在益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益编办发[2011]21号废除,而协议盖章的是《益阳市人民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处直属事务所》,被申请人利用不存在的征地单位与不存在的盖章单位,炮制出虚假的材料公开给申请人。

虚假《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混为一体,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土地补偿费是针对土地所有权给予的补偿,因此该项补偿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该项补偿归土地承包权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被申请人提供的58页材料即无与原件一致印章,内容虚假。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3号告知书应依法予以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请求其上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此致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申请人:姚燕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证据: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2份;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

3、 被申请人2020年8月7日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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