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姚燕红,女,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江家坪村四组;身份证号码:4323011972*****528,
被申请人: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李晓跃
住址:益阳市龙洲路299号。
案由: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8月7日做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2014年3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4)政国土字第495号土地审批单的1、《一书四方案》;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4、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5、土地征收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6、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7、房屋拆迁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的政府信息。(请以书面纸质文本,并加盖公章,多页之间加盖骑缝章,所有印章皆为鲜章形式提供,邮寄给申请人姚燕红)。
一、被申请人作出益资规公开告知[2020]23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告知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的第4、5、6、7项,根据益阳市及高新区有关征补安置工作及职能机构设置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属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针对上述四项政府信息,以益阳市及高新区有关征补安置工作及职能机构设置的规定,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一书四方案》;2、征收土地红线图、征收土地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3、《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提供材料共计58页。对该58页政府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不予认可。
针对1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鸬鹚桥村(此次提供材料8页)发布二次《征地拆迁公告》,第一次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第057号,该公告决定征收你单位22.656亩土地。该公告被申请人未提供《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第二次2014年7月28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081号,决定征收你单位105.219亩土地。第二次公告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水田1.3亩、旱地8.32亩、果园2.21亩、茶园0.42亩、林地75.28亩、农村道路3.83亩、水塘0.69亩、农村宅基地9.96亩、荒草地3.21亩,合计105.22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4336255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91.43亩,合计青苗补偿费75569.2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4411824.20元。
针对2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梓山资管委(此次提供材料7页),2014年7月28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第080号,该公告决定征收你单位9.651亩土地。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旱地0.82亩、果园0.31亩、林地6.67亩、农村道路0.52亩、荒草地1.33亩,合计9.6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371690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9.13亩,合计青苗补偿费7691元。二项补偿总额为:379381.00元。
针对3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江家坪资管委(此次提供材料4页),被申请人未提供《征地拆迁公告》,2014年3月27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水田4.07亩、旱地1.17亩、荒草地16.58亩,合计21.82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731280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21.82亩,合计青苗补偿费18886.8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750166.80元。
针对4高新区朝阳街道办事处羊舞岭村(此次提供材料10页)发布二次《征地拆迁公告》,第一次2014年4月15日发布《征地拆迁公告》益政征字[2014]第056号,该公告决定征收你单位166.0485亩土地,该公告2014年4月24日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水田6.7亩、旱地6.13亩、果园22.87亩、茶园6.06亩、林地96.69亩、农村道路0.48亩、水塘25.24亩、农村宅基地1.88亩,合计166.05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金额7151705元;得到青苗补偿的土地有163.69亩,合计青苗补偿费242305.70元。二项补偿总额为:739401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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