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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元科技年报审计机构立信及会计师被上交所监管警示

2023-01-04 19:24:01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导读
据上交所监管信息显示,上交所昨日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

  据上交所监管信息显示,上交所昨日下发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8号,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新航、陈驹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35号)查明的事实,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所)及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元科技,股票代码:688388.SH)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存在以下七项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对募集资金使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对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要求。

  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在执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审计项目过程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研发费用相关核查不到位、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对销售收入、存货、应付账款等相关系统执行审计程序不充分、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出入库截止性测试未按审计计划执行、收入测试底稿记录存在错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度报告审计注册会计师李新航、陈驹健予以监管警示。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第1.5条: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服务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股票上市规则》第14.2.8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未按本规则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未能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本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主体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所可以采取3个月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1年至3年内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在确定审计证据的相关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

  (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

  (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

  (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获取审计证据的成本与所获取信息的有用性之间的关系,但不应以获取审计证据的困难和成本为由减少不可替代的审计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特定审计目标设计询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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