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评估机构中企华被证监会罚没百万

5月27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企华)在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传媒)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项目中未勤勉尽责,责令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改正,没收其业务收入25万元,并对其处以75万元的罚款;给予注册评估师张齐虹、胡奇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事件缘起3年前旧案,牵涉财务造假

这起评估机构被罚案件,牵涉一起2016年的案件,2016年粤传媒因在并购重组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3年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2013年10月28日、10月30日,粤传媒为收购香榭丽先后披露了一系列文件,相关《收购报告书》指出香榭丽2011年、2012年和2013年上半年的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1114.51万元。该《收购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包含了中企华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2014年5月24日,粤传媒在披露的相关文件中指出香榭丽2011年至2013年净利润分别为3647.28万元、3695.35万元和4685.43万元。

据证监会调查,上述数据系虚假记载。经查,香榭丽2011年、2012年、2013年上半年和2013年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为-436.02万元、-6599.33万元、-4862.43万元和-11526.42万元。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披露的香榭丽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2013年半年报和2013年年报的净利润分别虚增4083.30万元、10294.68万元、5976.94万元和16211.85万元。

证监会认定三大因素,中企华未严守核查程序

中企华作为粤传媒收购香榭丽项目的评估机构,在粤传媒对香榭丽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进行了评估担保。

证监会认为,中企华对香榭丽应收账款执行函证程序时未保持有效控制,根据中企华工作底稿,询证函回函编号显示,中企华选取了香榭丽31家销售客户对其收入及应收账款进行函证,但底稿中只保留了23份回函,缺失了8份回函。

同时,底稿中未见中企华执行对发函和回函保持控制程序的记录,未见函证收发统计表和函证收发快递单等任何控制程序的记录。

证监会认为,从销售客户数量角度统计,上述23份回函中21家公司与香榭丽之间涉及虚假合同,占比91.30%;从收入角度统计,上述23份回函中,虚假收入金额占比分别为36.85%、53.87%和63.82%,占2011年、2012年和2013年1-6月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0.56%、29.69%和31.38%。

中企华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七条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十九条的规定。

其次,证监会认为中企华对香榭丽历史财务数据评估程序也不到位。根据中企华工作底稿,中企华在进行收入预测计算时,使用的基础数据为香榭丽向其提供的电子版数据。中企华对于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了直接引用或汇总使用,未见其对该数据执行核查程序。签字注册评估师张齐虹和胡奇在询问笔录中确认,对于香榭丽提供相关电子版数据,没有执行程序去核实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第三点,证监会认为中企华在使用会计师审计报告时没有做到审慎核查。

具体来看,根据中企华评估报告,中企华在评估时使用了中天运所审计报告作为参考依据。根据中企华评估说明及工作底稿,中企华采用收益法测算香榭丽评估值时,计算评估值的基础为经中天运所审计后的财务数据(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1-6月)。而中企华在执行评估业务期间,未见其对中天运所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对审计报告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营业收入、应收账款等关键财务指标,进行审慎核查。

在证监会的认定中,核对记录很重要。证监会认为,根据中企华工作底稿,未见中企华将合同、函证收入金额与中天运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的记录。故底稿不能体现其执行了将合同检查结果、函证结果与会计师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核对的程序。

中企华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