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畅通联系。
问:具有协议控制权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应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答: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此外,红筹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问: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答: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于境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