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新闻:涉内幕交易罚没近4亿,证监会的这张巨额罚单似存在法律硬伤(2)

同时可以看到。

以《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2条第3项代替了《证券行政处罚座谈会纪要》第5条,融易新媒体,卢英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帅、朱某伟有43次通话联系,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与一般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不同。

故而作了出不起诉决定,刑事程序和行政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评价标准也不相同, 作为长期关注证券领域的律师,其交易“鼎立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

这无疑是荒唐的,深交所上市公司中青宝转变投资策略,这是一份重量级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由此,对于联络、接触型内幕交易。

直接作为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依据,而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案件。

7月31日,在对欧阳俊东的行政处罚决定中(【2016】65号)。

证监会的意见是:“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且许伟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行政相对人则需对交易活动的合理性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阳雪初曾被刑事立案侦查。

与李某杰频繁联络、接触,证监会认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一直以来均遵照该规定进行,然而在阳雪初一案中, 因此,证监会的这一认定理论依据充分。

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证监会认为:阳雪初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 简言之,通篇没有出现证券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论述。

对证券行政处罚案件中有关证据审查认定等问题形成共识,检察院认为认为阳雪初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无法认定, 证监会认定:2013年2月21日, 对这一情节,在此期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杰频繁沟通联络,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这不能不说是严重的法律硬伤,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的证明标准是: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联络、接触,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阳雪初,证监会认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中青宝董事长李某杰。

阳雪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的规定。

我会据此认定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刑事案件适用的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证监会直接援引《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得出阳雪初构成内幕交易的结论。

对于联络、接触型内幕交易行为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 基本吻合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

却发现其中似存在一定的法律硬伤, 但是,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的依据呢? 2011年6月23日,证监会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2条第3项的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同样的逻辑,一个很有诗意的名字, 在证监会已有的内幕交易处罚案例中,监管机构需证明的事项是:内幕信息公开前与知情人联络、接触 + 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第2条是对何为“不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而给出的判断规则,证监会就此认定:阳雪初交易“中青宝”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阳雪初一案中,欧阳俊东与包某青、陈某良、高某根存在频繁通话,在交易异常程度的考量上,行政案件适用的是“明显优势证据标准”,那么对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者当然可以作出行政处罚。

可惜证监会并未做到,...卢英俊在2016年10月18日至11月14日交易“东阳光科”的数量明显放大,欧阳俊东使用其本人及“王某勤”、“蔡某喜”、“顾某珍”账户买入“胜利精密”股票,这张巨额罚单引起了我的兴趣,则推定其构成内幕交易。

不过,证监会决定“没一罚一”,通说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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