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事件:《股权规定》正式落地 券商从此划分专业类和综合类(2)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设定了针对综合类券商股东的净资产和盈利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综合类券商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000亿元,主业净利润占净利润比例不低于50%。

《股权规定》中对这两类券商做出了不同要求,要求专业类券商的股东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等;而对综合性券商控股股东还要求达到“最近3年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等指标。

7月5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称《股权规定》)的正式稿,对比1年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正式稿根据证券公司从事业务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将券商划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其中,专业类证券公司以传统券商业务,如经纪、咨询等业务为主;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涉及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杠杆业务。

“目前有很多专精传统行业的券商发展的还不错。”王剑辉说。“例如东方财富的业务重点在于经纪业务和咨询业务。7月4日上市的红塔证券也更多布局传统业务。他们未来或将划分为专业类券商。”

对此,余武信在采访中表示,对进入的门槛进行下调,主要原因或在于部门可以开展高杠杆业务的券商的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不能满足“双千亿”的条件。

从股东开始控制金融体系风险

温莎资本非银分析师余武信也向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小型券商在高杠杆业务上的发展并不理想,一个典型的现象是,排名前15名的券商才具有自己的研究所。因此,让更小的券商开展高杠杆业务,本来也不现实。但如果从监管角度对券商进行划分,中小券商再想发力高杠杆业务会难上加难。

具体而言,《股权规定》中对专业类券上提出了五条资产方面的要求。包括: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50%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等。

华鑫证券非银分析师潘永乐认为,本次《股权规定》的发布,是连续发布的强监管政策之一。我国证券行业正在经历一场类似供给侧改革的转变,券商的发展正面临一个重要的转折,行业集中度的提升已经作为一个保障行业发展的前提写在了规定当中。“如果说之前的行业集中度提升,是依靠大券商强劲的实力带来的,之后的分化,则是受到监管制约的结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华林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立业集团持股比例超过64%,即可算控股股东;另外,例如国信证券的第3大股东——云南合和集团持股比例25.15%,可算主要股东,都应符合《股权规定》的要求。

他具体解释道,“假如大股东旗下的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亟需用钱,则可能动用券商的净资产,由此,房地产行业的风险就快速转移到了证券行业内。如果从营收规模、净利润、净资产等角度对股东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了股东能够盈利,就大大减少了将手伸向证券公司的可能。确保证券公司有足够风险承受能力,从而不干预证券公司实际经营活动。”

对此,王剑辉向记者解释称,《股权规定》从股东方面入手,希望遏制行业的系统性风向。参考之前保险、信托行业的案例,一些金融集团为了快速扩张,向保险和信托公司进行融资进而参与“投机”,如前海集团恶意收购南玻A、搅动格力、宝能集团收购万科等,使金融机构沦为其他企业为自身牟利的工具和平台。《股权规定》从监管股东入手,希望防止风险延伸到金融体系内部。

下调综合类券商“双千亿”标准

另外,对于综合型券商控股股东,《股权规定》还追加了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亿元人民币以及主营业务最近5年持续盈利等两个要求。

而在正式发布的《股权规定》中,下调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其中将净资产的标准下修为“200亿元”,同时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

《股权规定》的监管方面在于对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进行监管,其中要求券商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和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具有良好的资产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两类券商或收益

在采访中,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股权规定》对券商划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券商,对大型券商是一个利好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