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所两名经办律师均承认,针对上述业务合同,只执行了核对合同原件的核查程序,且只有少数几个合同在底稿中进行了留底。一位经办律师在询问笔录中称,对于100万元以上应当核验的合同,都通过核对合同原件做了形式上的核验。但底稿没有记载相关核验记录。
未能发现重大担保事项
2012年3月,香榭丽实际控制人叶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广西金拇指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金拇指”)申请借款2000万元,并委托金拇指将该2000万元直接支付给香榭丽。当年10月,香榭丽向金拇指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名下拥有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作为连带担保。
该事项属于应当披露的或有事项,粤传媒在上述文件中未披露该事项,直至2016年9月6日,才进行了披露。
大成律所未发现香榭丽存在2000万元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在大成律所工作底稿中,关于香榭丽对外担保事项,律所执行的查验程序主要为:通过向香榭丽发送资料清单,让其提供所有对外担保合同,并让其做出已提供所有担保事项相关合同的承诺等程序。证监会未见其对香榭丽对外重大担保事项执行与香榭丽财务负责人、会计师面谈,以及向第三方查证、确认等其他查验程序。
大成律所未按照《核查计划》落实相关程序,也未见其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对于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的,未见其说明原因或者采取的其他查验措施。
另外,广告阵地和屏幕是香榭丽的重要资产,大成律师未能按照查验计划列明的程序和方法对其进行审慎查验。
根据处罚决定,如果大成律所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7月3日《华夏时报》记者向一位项目经办律师发送了采访短信,该律师回应称暂不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