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册会计师在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胡锦生:
经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胡锦生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以指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及供应商直接划款或背书承兑汇票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448.28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胡锦生已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63.50万元。公司未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胡锦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资金被占用和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的主要直接责任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督促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