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ST节能4亿增持计划成忽悠 实控人吴道洪遭责令改正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吴道洪、宋彬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 3号)显示,吴道洪、宋彬、吴智勇、雷华通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000820.SZ)《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014)披露,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将以合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19年1月23日,*ST节能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2019-009)显示,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吴道洪、宋彬、吴智勇、雷华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ST节能股份的计划,在承诺到期之前也未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ST节能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经济网查询,吴道洪为*ST节能的实际控制人;宋彬为*ST节能原董事长(2019年1月11日离任);吴智勇为*ST节能原副董事长(2018年8月7日离任);雷华为*ST节能原董事、总经理(2018 年8月7日离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江西证监局决定对吴道洪、宋彬、吴智勇、雷华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五、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六、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吴道洪、宋彬等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吴道洪、宋彬、吴智勇、雷华:

2018年1月19日,你们通过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节能)《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8-014)披露,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将以合规方式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2019年1月23日,*ST节能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计划增持计划的进展公告》(2019-009)显示,增持计划尚未实施。

你们未在承诺期内完成增持*ST节能股份的计划,在承诺到期之前也未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ST节能股东大会审议。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监管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相应的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方案,并提交*ST节能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