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改头换面用微信等平台“发家致富” 需警惕

传销改头换面用微信等平台“发家致富” 需警惕

【直报网北京1月9日讯】(平安三明)现如今,微信、QQ等社交软件已经变成了男女老少爱不释手的“新宠”。它们的普遍应用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相对的,赚钱也变得方便快捷很多。

例如,有一种便捷叫微信扫描二维码,添加朋友、收款付款、加入群聊……自从有了它,大田一名女子从此走上了“发家致富”的新道路。

福建大田一女子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群发某公司“无上商城”二维码,仅一年的时间就发展了下线2323人,从中非法获利15万余元。近日,大田法院就审结了该起利用社交软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事情经过

2015年,吕某注册成立了广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在微信平台注册微信公众号“万事有我”,设立名为“无上商城”的微信商城,商城以“购物返利”的形式进行网络传销。

2016年4月22日,被告人欧某在其微信群聊信息中收到昵称为“大车”的人发布“无上商城”二维码,经过“大车”介绍,扫描该二维码可以在该商城上购物并得到105%返利,成为VIP会员后发展下线会员,可以获得下线会员消费后一定比例的佣金。

被告人欧某扫描“无上商城”二维码成为该商城会员,融易资讯网(www.ironge.com.cn),并且在商城上缴纳188元后成为该商城的超级股东(VIP会员)。

传销改头换面用微信等平台“发家致富” 需警惕

被告人欧某为了赚取佣金,开始将其“无上商城”二维码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上进行发布传播及发展下线会员。

经公安局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至2016年6月下旬,被告人欧某共发展VIP和非VIP会员合计2323人,其中发展下一级VIP会员13个、非VIP会员63个;下二级VIP会员72个、非VIP会员764个;下三级VIP会员97个、非VIP会员1314个。

被告人欧某在“无上商城”平台实际累计投入2251287元,实际累计提现2405387.3元,非法获利154100.29元。

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欧某自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先后主动向大田公安局、大田法院退出赃款人民币共154100.29元。

法院审理

大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某在他人注册成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上商场”的VIP会员后,将“无上商场”二维码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进行发布,累计发展会员2323名,层级在三层以上;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非法获利154100.2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和已退出全部赃款的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吃瓜群众

可是很多人一开始并不知道这种方式就是传销啊?

法官

不管事先是否知道这种“赚钱新方式”=传销,这并不影响其构成犯罪,也并不影响其量刑。SO,不要侥幸,主动自首才能减轻处罚!

法律课堂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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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行为”的定义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威逼利诱,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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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与直销

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方式,但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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