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脉电信最新消息:国脉电信案:新型商业模式还是非法传销?
2020-06-08 20:21
来源:融易新媒体
时隔四个月后,“国脉电信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家民营互联网电信服务企业——杭州国脉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脉电信公司”)的罪与非罪,还关系到数以万计采用类似商业模式企业的前途,更关系到20多万中国联通“天网卡”用户能否继续享受流量放心用的权益,因此备受瞩目。
“多种模式销售”与两次延期开庭
公开资料显示,国脉电信公司专门从事电信增值业务服务,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民营电信企业之一,由深耕“移动互联网+”电信市场16年的卢小杰先生经营,其和中国联通合作开发的产品主要有国脉全国版天网卡PLUS、浙江版天网卡和国脉天网流量包等,由于销售价格较低,市场反响良好。
2019年1月,国脉电信公司创造了一种新的具有吸引力的商业模式:拼团模式,即三人拼团购买“天网卡”,发起人即可享受联通流量放心用权益。后来经过探索,又创造性地发展出直接推广、代理推广两种推广模式。所谓直接推广模式,是指个人通过其天网App免费注册成为会员后,即可在推广联通天网卡和套餐时,依据销售情况享有提成;当个人销售5个包年流量包套餐或销售50张“天网卡”并经培训考核后,即可申请成为公司销售员,按照销售额获得提成;当个人培养5个销售员并经培训考核,即可向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与某民营电信企业正式签约成为企业代理商,按销售额获得提成,并根据某民营电信企业盈利情况享有业绩奖励。
2019年6月,在卢小杰正准备搭乘“5G”的快车实现国脉电信公司跨越发展之际,聊城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以涉嫌“组织、领导非法传销活动罪”的名义,将他刑事立案,跨省抓捕,并扣押涉案资金1.3亿元。
2020年1月20日,东昌府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事先公布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与实际出庭的合议庭成员不符,刚刚开庭半个小时,法庭便不得不宣布休庭,延期至2020年的2月13日,后由于疫情继续延期至5月7日再度开庭。
“天网流量大礼包”是不是“道具产品”?
公诉方指控:2018年1月以来,国脉电信公司在销售中国联通公司及各级分公司给其定制的国脉天网卡时,虚构“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产品进行销售,要求参加者交纳1200~1700元不等费用,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天网会员,涉案金额达6.74亿元。
公诉方认为,国脉电信公司对用户的售价高于从中国联通的采购价,构成对用户的欺诈,而且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融易新媒体,实为一种为骗取他人钱财而设计的“道具产品”。
对此,辩方拿出中国联通与国脉电信公司推广合作协议、中国联通授权委托书等多项证据,证明用户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获得的是中国联通提供的真实的“流量无限用”的电信服务。在中国联通系统正式上线“国脉流量放心用功能”之前,国脉电信公司已经通过直接使用流量充值、为用户充值购买流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了流量免费用的真实服务。
辩方举出多份证据认为,国脉电信公司对用户的定价是公允的。国脉电信公司从中国联通的采购价格以能够发展大规模用户群为前提,帮助中国联通省去了营销环节、营销费用,这个费用必然转为国脉电信公司来承担,要维持单位运营、人工开支、给提供推广劳务的用户支付劳务报酬,这些经营成本最终体现在市场售价中。而对于终端用户,要比较的是国脉电信公司同类电信服务产品的市场价格,是中国移动的公开售价、中国联通的公开售价,不存在对用户的欺诈。
辩方主张,国脉电信公司在出售“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时,已经告知用户国家携号转网政策的进程以及不购买天网卡的用户需要等携号转网之后实际使用流量放心用权益。而且执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并为申请退货的3231名用户实际办理了全额退款。现在携号转网业务落地,直接证实国脉电信公司的前期宣传真实、产品可用,“暂未使用”和“不能使用”完全是两个概念,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辩方以这一切证明,“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不是“道具产品”,用户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付出不是“人头费”。
中国联通电子商务中心总经理黄文良当庭陈述,2019年初就同意国脉电信公司对外销售国脉天网卡、流量放心用权益,是由于中国联通内部走签约审批流程才导致签约时间滞后。在这之前中国联通已经为国脉电信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没有联通提供技术端口、技术支持,国脉电信公司不可能实现对外销售。
辩方特别指出,本案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受害人,也没有对中国联通的价格体系或者电信行业的规范和秩序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至今也没有任何代理商、用户以及“传销组织”内部的人员因为受骗或损失而报案。
计酬返利是不是单纯的团队计酬?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公诉方指控:国脉电信公司按照分销、店铺、绩效等奖励方式进行返利的行为,类似于“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其层级和涉及人数也符合传销活动的特征。国脉电信公司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一级天网会员(后变更A天网会员)通过发展和被发展的关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截至2019年6月20日公司后台注册83万多人,形成层级59层,其中购买“天网流量大礼包服务”的39.7万人。
对此,辩方认为多位证人的陈述证实,所有用户免费注册国脉天网APP会员就有资格推广国脉电信公司产品,销售一张国脉天网卡获得报酬30元,销售一份天网流量大礼包获得报酬708元(后期改为500元)。免费注册用户、仅购买了天网卡的用户不需要与国脉电信公司发生资金往来,不需要购买流量大礼包,就可以凭借自己的真实销售业绩获得劳务报酬,不存在“入门费”的问题。
辩方不否认,国脉电信公司在对外销售产品过程中,采取了团队计酬方式,并形成了一定的销售层次。但是,国脉电信公司不靠“拉人头”开展经营活动。
辩方认为,国脉电信公司从一开始就规定“一个用户只能购买一个‘天网流量大礼包’”,“天网流量大礼包”系流量无限用礼包。从这个规定的出发点就可以看出,国脉电信公司不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而完全是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
国脉电信公司的运营模式究竟是传销活动,还是商业创新,最终还有待司法机关的认定。本社将继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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