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新规延续了对资金池、期限错配行为的约束,但在借道公募基金投资股票等方面,给予松绑。新规给银行的过渡期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办法》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机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要求,与其他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办法》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同时,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
    《办法》要点梳理
    1.允许银行公募理财借道公募基金投资股市
    根据《办法》规定,公募理财可以通过公募基金,投资股票。
    银保监会放松了公募理财投资公募基金的要求,根据监管要求,无论什么类型的公募基金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都可以投资。
    理财新规第35条提到: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这意味着在理财业务仍由银行内设部门开展的情况下,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
    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2.理财销售引入“24小时”冷静期
    在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此外,还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决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修改主要是借鉴国内外通行做法,更加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3.银行投资非标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4%
    《办法》规定,在限额上,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本行总资产的4%;在集中度上,要求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此外,理财资金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其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
    这一限制可有效控制银行投资非标资产的整体风险。
    4.理财子公司要独立开展业务
    按照“资管新规”关于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行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后,允许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投资股票,相关要求在《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5.可投资产支持票据(ABN)纳入理财产品投资范围
    在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穿透管理和理财投资顾问管理等方面,采纳市场反馈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要求,如明确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包括ABN)属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
    资产支持证券或票据是这几年发展很快,也是监管层倡导的创新金融产品,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拓展到资产支持票据,对银行理财和资产支持票据都有好处。
    6.开放式公募理财持有现金类资产不少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