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将向社会征求意见 面临四大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不断深入,保险业也步入加速换挡期。其中,互联网保险发展强劲,是保险产业变革的新的窗口。

日前,围绕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及未来面临的挑战等议题,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周延礼、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介监管部主任姜波,以及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曹德云在2019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保险之夜:保险科技的全球化浪潮”中展开深入讨论。

值得关注的是,在此次论坛上,姜波透露,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互联网保险方兴未艾

周延礼认为,互联网保险下一个发展阶段有四个趋势值得高度关注。

一是数字资产战略意义的提升。“数据将是保险业最重要的资产。数据技术将是保险业下一步应用的关键技术。”周延礼发言称,数字、数据成为保险业的生命线。

因而他认为,要加强与科技机构的合作,在做好保险业数字资产的归集、整理、分析、管理的同时,要加强数字技术和底层技术的研发,在应有的技术方面能够开发出贴切的保险产品,服务于我国保险业转型升级和现实的保险需求的需要。

二是保险科技成为价值创新的主要动能。保险科技的价值创新结果不仅来源于渠道的创新,产品的创新,更是大量的与保险流程相关的创新,形成的结果就是流程的再造。“”比如我们在产业链、供应链当中能够紧紧地配合产业的发展,实体经济的发展,把数据变为可视的资产进行监控。充分利用企业的ERP系统,把传统的企业资源管理变成数据管理,使数字管理能够成为精细管理、精准管理。

三是保险科技提升保障能力,助力实现普惠金融。周延礼指出,随着保险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触达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和体验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提升,保险产品的可得性也大大提升。

四是新主体推动互联网保险生态圈扩容。互联网保险发展推动了传统保险产品产业链逐步向保险新生态演变。在传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之间,互联网保险、互联网科技公司,特别是在引领全行业的互联网巨头们,它们可以通过多元化主体的参与,共筑保险生态,使保险更加活跃,保险科技的萌芽通过它们得以推动和发展,将来会带来新的产业格局。在高度密集的研发和高水平的人才创新方面,要注重有创新活力的民营小微企业,特别是初创和创新的科技企业。它们通过新技术的快速跟进,依据具有灵活性的优势,将使我国保险业探索出一条新兴的技术,新颖的模式,激发行业创新活力的推动器。与此同时要引领新兴科技公司与高校、新技术创业专业性的合作,与保险实现融合发展,多元化的主体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形成一个工作的合力,为互联网保险生态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互联网保险监管“舟已行矣,剑也要行”

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保险中介发展受到各方关注。目前从事该项业务的财险公司有74家,人寿险公司有78家,合计152家。2018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为1905亿元,其中,保险公司的自营平台占30%,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经营的占70%。

而在保险中介高速发展的同时,严监管态势也愈发明显。据公开报道,2018年,因存在虚列费用、编制虚假材料、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等行为,共有31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被罚,合计罚款金额高达4050万元。

姜波表示,基于保险风险承担和分散属性,机构持牌的基本原则未曾改变。但在互联网领域,监管形态需要发生变化。围绕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思路,姜波谈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原则。互联网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必须由持牌的保险机构来参与,参与互联网销售的人员也必须要持证;二是坚持监管审慎的原则,适应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发展的保险趋势,来完善监管科技;三是保护消费者投保人利益的原则;四是鼓励创新的原则。“对于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持包容的态度,但同时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不合规行为也要严密的监管。”姜波强调,未来监管部门将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进行重点研究,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办法也将及时的得到更新,“未来很快会向社会征求意见”。

据财经网了解,此前原保监会出台国内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章制度,即《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由此也意味着2018年10月1日后该《办法》视为“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