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曝光:全聚德盐城店卷入房东债务风波开业半年被要求限期搬离(2)

“2017 年底,前面 3 个债权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在亭湖法院的见证和主持下达成的,那时法院应当知道有朱某家的债务存在,因为 2015 年房东名下的房子就有抵押登记了,法院为何没有通知朱某家参与当时的执行和解呢?” 徐宁不解,如果当年亭湖法院也通知朱某家参与此事,在这个前提下全聚德盐城店再租赁,就没有现在的矛盾了。

面对法院执行,全聚德盐城店只能积极应对。“我们已提前向房东支付了 3500 万的租金,抵充之前 3 个债权人的债务,因此我们是在执行法院的准许下使用被法院查封的房子。而朱某夫妇启动诉讼和执行程序在后,与执行法院的准许使用相抵触,按理说不具备执行效力。”2019 年 4 月,全聚德盐城店向亭湖区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书。

“朱某夫妇的债权应当在全聚德盐城店租赁期满后再行主张。”执行异议书中还称,房东滕先生的资产价值至少上亿,足以有序偿还债务,并不需要拍卖房屋。

焦点 3:为何要让酒店搬离再拍买?

“ 即便亭湖法院的执行拍卖是没问题的,但酒店经营已经上了正轨,拍卖与酒店经营可以同步进行,为何非要让酒店先搬出,再开始评估拍卖呢?现在让我们搬出,我们店近 200 名员工就要面临下岗。”徐宁说,店里装修已经花了 1500 万左右,这个是带不走的,巨额损失谁来承担呢?

2019 年 6 月,亭湖区法院裁定驳回了全聚德盐城店的异议申请。紧接着,融易新媒体,徐宁向盐城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书。同年 11 月,盐城中院做出裁定,维持了亭湖区法院的裁定。

【回应】法院称当初当事人自行和解,法院多次组织协调

对于此事,法院持什么态度?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给现代快报记者发来了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

关于案涉借款数额的认定问题。经一、二审判决认定,朱某和滕先生双方自 2007 年以来连续发生资金往来,借款时间跨度较长,庭审中亦陈述其间进行过多次结算。滕先生先后出具了 14 份借据、4 份还款协议,对借款总额多次确认,直到 2015 年办理抵押登记。以上证据证实借款总额为 1888.6 万元。在执行复议审查过程中,滕先生曾表示朱某虚构债务侵害其权利,但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盐城中院亦已明确告知,如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可以另行依法维权。

热点曝光:全聚德盐城店卷入房东债务风波开业半年被要求限期搬离

关于法院为何推翻之前的和解问题。2017 年底时,朱某家并没有诉讼,而且全聚德盐城店和房东都知道债权人朱某家存在。虽然朱某家有抵押权,但没有法律规定,在执行和解环节,法院必须要通知所有抵押权人到场,因为抵押权人并不都通过诉讼渠道。此外,执行期间当事人和解的,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不经过法院的诉讼程序确认和审查,法院不出裁定书,这跟法院的调解性质不同。

关于应否在拍卖前腾空的问题。全聚德盐城店作为盐渎明城 12 幢房地产承租人,不能排除执行。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 8 条规定,人民法院拍卖不动产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均应清空后再拍卖。亭湖法院要求腾让房屋并无不当。

“朱某对案涉房地产的抵押权设立于 2015 年 6 月,而全聚德盐城店与滕先生的租赁合同签订于 2017 年 12 月,即租赁合同设立于抵押权成立之后,且未经抵押权人朱某同意。”亭湖法院相关人士表示,在执行及异议、复议期间,盐城中院和亭湖法院就本案多次组织几方协调,均无果。2019 年 11 月,全聚德盐城店代理人在亭湖法院执行谈话时曾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请求给予三个月时间搬迁。但此后,酒店一直正常经营,未予搬迁。考虑到疫情期间民营企业的实际困难,目前,亭湖法院并未采取强制腾空措施,以给予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时间。

【观点】法院应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挥司法能动性

南京大学一名法学教授认为,人民法院做好执行,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在执行中如何保障租赁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这也是法院应当考虑的。

专家表示,全聚德盐城店在执行法院协调下,与房东达成了租赁协议。为了稳定租赁关系,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如果房东滕先生还有其他可清偿债务的资产,法院可以指导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兼顾各方利益,而非机械地拍卖房屋。“退一步讲,即便拍卖房屋,也可依照江苏省高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房屋可以在评估拍卖成交后腾空,而不是要求商户先行让房,执行不要简单粗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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