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团队计酬”式传销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

  二是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本案中参与人员以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数量分成不同层级,已实际形成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型结构,这是传销犯罪的典型模型。

  三是在维系与发展组织的方式方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各层级人员均主要以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团队计酬式传销是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本案涉案公司的运营模式有团队计酬的零星表象,但根据公司会员级别及返利制度,其计酬依据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层级作为计酬依据,以刺激加入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部分被告人的涉案层级达20余层。

  四是该案的“团队计酬”不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的定性问题做了以下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与此同时还规定:“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241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涉案商品严重背离商品价值,销售业绩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为主要手段是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

 文章标题:以案释法:“团队计酬”式传销能否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

内容摘要:二是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本案中参与人员以加入的顺序、发展人员的数量分成不同层级,已实际形成底大尖小的金字塔型结构,这是传销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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