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15718842.22元为非法财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存储于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23个银行账号的非法财物15718842.22元。
二、罚款 2000000.00元上缴国库。
以上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共计 17718842.22元。
(原标题:中康好智通实业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被罚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