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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市监局查处一起包装相似案件

2022-08-28 23:07:56来源:融易新媒体

文章导读
朝阳一饮料厂生产的一款沙棘饮料因外包装与外地一家品牌的饮料相似,被对方厂家投诉,朝阳市市监局侦查后责令朝阳这家饮料厂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7月25日,记者通过朝阳市市监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对外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朝阳市某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销售的果汁饮料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经朝阳市市监局侦查,投诉人生产的沙棘汁饮料注册商标于...

朝阳一饮料厂生产的一款沙棘饮料因外包装与外地一家品牌的饮料相似,被对方厂家投诉,朝阳市市监局侦查后责令朝阳这家饮料厂停止侵权行为,罚款6000元,并没收侵权商品。

7月25日,记者通过朝阳市市监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对外地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投诉朝阳市某食品饮料厂(以下简称饮料厂)销售的果汁饮料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予以立案侦查。

经朝阳市市监局侦查,投诉人生产的沙棘汁饮料注册商标于2010年6月28日注册,为文字与黄太阳、绿枝条的图片组成图文组合商标。当事人饮料厂生产的沙棘果汁饮料名称、包装文字与黄太阳、绿枝条的图文组合,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

当事人饮料厂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图文标识用于其产品包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朝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禁止当事人使用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用于产品名称和产品装潢),并依法罚款6000元,融易新媒体,没收侵权商品。(崔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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