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雾集团公司债券曝两宗违规 货币资金曾虚增近9倍_白银现货骗局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6号、67号)显示,经查,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雾集团”)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其中,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7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神雾集团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万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3亿元,即货币资金虚报增加8.68倍。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神雾集团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神雾集团应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提高财务规范性水平,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当事人吴道洪作为神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吴道洪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吴道洪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整改,督促神雾集团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神雾集团同时是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神雾环保”,300156.SZ)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节能”,000820.SZ)的第一大股东。截至2019年3月31日,神雾集团持有神雾环保4.16亿股,持股比例为41.16%;持有*ST节能3.18亿股,持股比例为49.84%。

神雾集团存在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公司债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1.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母公司货币资金期末余额7.17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6月末,神雾集团母公司货币资金实际余额为7404.50万元,披露金额较实际金额增加6.43亿元,增加金额占母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0.52亿元的12.72%。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2.神雾集团在《公司债券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合计21.49亿元。检查发现,2017年末,神雾集团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实际应为31.11亿元,超过神雾集团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神雾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上述非经营性往来占款及资金拆借金额披露错误,且未完整、准确披露往来占款和资金拆借的主要构成、形成原因及回款相关安排,具体包括对深圳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深圳市老虎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预付基金投资款4.75亿元,对苏州武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1.83亿元,对董事长吴道洪0.58亿元借款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按时披露公司债券年度报告及审计财务报告

神雾集团于2019年4月19日发布《关于无法按时披露公司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公告》称,公司2018年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预定时间披露2018年审计财务报告及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截至2019年6月24日,神雾集团仍未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