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食品交易迅速增加,目前网购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和“三无”产品以及有瑕疵、质价不符的食品混杂其中,由此而引发的食品安全不能不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然而,网络购物的虚拟性、隐蔽性也给监管部门带来了监管难题,成为整个网络监管的薄弱地带,网购食品的交易安全已成为食品监管的新盲点。
一、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管难点
1.网络经营的虚拟性,导致监管对象难以确定。网络交易是远程交易,有别于传统的实体交易,具有交易主体信息非真实、交易行为不透明等特点。大多数网络食品经营主体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及食品经营许可,监管部门因掌握不到真实情况而无法确定具体监管对象,因为无法寻找或寻找不到相关被执行人,使得监管工作难以落到实处。
2.网络食品的线上交易,导致违法行为发现难。网络经营的食品,监管部门看不见、摸不着,一些假冒商品价格比正牌商品低得多,但是质量无明显差异,交易双方对假冒商品都是认可的,一个愿卖一个愿买。这种交易行为,如果不是消费者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难以发现,被动执法较为普遍。
3.网络经营的隐蔽性,导致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的特点,发布虚假的产品宣传广告,交付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质价不符商品。因违法地点不明确,缺少实物类证据,给执法人员取证调查造成难度。即使违法被查处,但因一无无实体店,二无实物,监管部门问题食品无从追缴,而违法者可随意更换地址后继续经营。
4.网络经营业态的不确定性,导致经营行为定性难。很多网络食品经营者通过美团、微信以及本地门户网站销售自制的烘焙糕点、自制冷热饮品、盒饭及中餐等,除有部分是实体店铺经营的以外,有不少是没有实体店铺,在没有能够保障所售食品安全的加工场所、贮存条件等情况下,在家中制好后,直接通过网络对外销售,融易新媒体,这部分经营者几乎都是无证照经营食品,这类行为属于销售食品还是餐饮服务,抑或是小作坊,根据目前业态划分,监管人员一般情况下很难判定,需要根据线上线下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二、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1.严格资格准入。对于证照不齐全,没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其他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商家,不得通过网络从事食品经营。此外,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餐饮经营者应当对食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网络订餐经营者应当将送餐人员健康状况、送餐必需的设施、设备报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明确要求,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相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这就要求监管部门许可时必须加大现场核查的力度,严格许可条件和要求,把好入门关。
2.加强实名制管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切实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及审查许可证的义务,对具备登记条件的网店进行准入登记。平台提供者要定期将入网经营者信息向各地省级监管部门备案,由省级监管部门分类逐级向市、县级部门通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数据档案建设,建立网络食品经营者信息档案和监管台账,按照网格化监管模式,对“网店实名制”监管权限进行科学划分,针对性地加强对网店日常巡查监管。
3.运用行政指导等手段,开展消费提示。食品是入口之物,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市场部门应充分利用12315等维权平台,积极开展消费提示,指导和提出消费者在进行网购食品时的注意事项及维权方法。比如,建议选择历史较长的综合性网站,指导如何辨别伪劣食品,传授消费者查验卖家相关许可证的方法,建议消费者妥善保存相关对话交易记录等,尽量把风险降到最低。
4.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监管,促进平台自律。整治网络食品乱象,必须线下线上一起发力,特别是要激活网络第三方平台的自律监管职责,把一线监管职责转移到平台企业这个更靠前的端口。除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履行的义务外,经营网络订餐的第三方平台应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用评价体系,以便于消费者选择,促进入网餐饮单位规范自律,提高管理水平。信用评价体系应包括消费者对入网餐饮单位的评价、第三方平台对餐饮单位的评价以及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等监管信息的内容。第三方平台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消费者投诉集中或者诚信记录不良的餐饮单位,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永久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措施。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第三方平台还应及时报告餐饮单位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平台还需与网上餐厅在民事责任方面签订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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