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要闻: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3)

  2019年8月5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西宁市城中区小白杨美容美发工作室对外办理的预付费式白金储值卡右下角标注有“最终解释权归小白杨美业连锁机构所有”字样。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执法机关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6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经营者规定自己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是“霸王条款”的一种典型表现,其行为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经营者责任,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以上内容的,为法律所禁止,且其内容无效。

 

  案例8:


  闫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案

 

  2019年3月25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标权利人嘉实多有限公司的请求,对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当事人闫某某经营的“城北区建荣汽车维修部”进行检查。经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和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该经营部销售的嘉实多极护润滑油5W-30(4升/桶)、嘉实多极护润滑油5W-40(4升/桶)、嘉实多极护润滑油5W-40(1升/桶)、嘉实多磁护润滑油5W-40(1升/桶)、嘉实多磁护润滑油5W-40(4升/桶)、嘉实多银嘉护润滑油10W-40(4升/桶)、壳牌超凡喜力机油5W-40(4升/桶)为假冒“嘉实多、壳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润滑油23桶并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随着私家车不断普及,车辆维修保养的相关消费也越来越多,消费者应选择证照齐全、信誉度良好的汽车修理维护经营者。同时,应仔细查看修理厂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并向商家索要维修保养发票及相关凭证并妥善保存作为维权依据。如发现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举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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