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依法查办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形成社会威慑,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众的消费维权意识,经广泛征集评选,现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8起典型案通报如下:
案例1:
大通县高飞饰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5月23日,大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通县新华百货、北京华联超市门口的“大通县高飞饰品”珠宝销售柜台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以“免费领取礼品”(毛巾、手链、削果皮刀)的名义,诱导消费者凭购物小票参加其宣传中奖率为8‰,最高奖为“500元抵扣券”的抽奖活动,中奖消费者以补齐差价的方式购买其销售的标价为699-899元/件不等的“金镶玉、和田玉、银镶玉、黑曜石”等饰品。经查,当事人将抽奖箱内绝大部分奖券都设定为500元大奖,其所售的饰品进价80-260元/件,最终消费者以199-399元/件(进价1.5-2.5倍)的高价购买了商品。对未中奖的消费者,该店同样以“照顾”为名给予500元的所谓优惠抵扣,将高价饰品以虚假的优惠价销售给消费者,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之第五项: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000元。
[案例评析]:“套路抽奖”常见于珠宝、首饰销售,主要以“满赠抽奖、抽奖打折”为主要营销手段,进行虚假宣传、以次充好、诱导消费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其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构成欺诈行为。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突如其来的“好运”时,应该擦亮双眼,保持警惕,避免上当。
案例2:
湟中县康瑞医院高价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0年1 月27 日,湟中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湟中县康瑞医院高价销售不合格口罩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湟中县康瑞医院在未取得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从安徽华源公司乐一生保健品经营部,以每包14 元的价格订购了标注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1000包(20只/包)。2020年1月26日到货后,以每包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期间共售出口罩9189只,经营额18378元,违法所得10630 元,利润率高达186%。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口罩的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及供货经营单位的资质证明。经委托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对该批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鉴定,结果为:该批“飘安”牌口罩非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当事人高价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哄抬价格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湟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口罩8800 只;2.没收违法所得10630元;3.对哄抬价格的行为处罚款53150 元;4.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处罚款250000元。罚没金额合计313780元。
[案例评析]:该案来源于消费者向12315热线的举报,12315热线及时下派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防止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湟中县康瑞医院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突发重大疫情时,无视社会责任,不法牟取暴利,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医用口罩,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认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和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3:
马某某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案
文章标题:【今日头条要闻: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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