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1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河阴镇孙家台优惠馍馍铺二分店正在使用过期的“哈密瓜色香油、香橙色香油、草莓色香油、香芋色香油、柠檬色香油”五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执法人员立即要求当事人对已售出的蛋糕、面点进行召回并下架正在销售的相关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过期食品添加剂予以没收并处以51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现代食品加工已离不开食品添加剂,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2000余种,非法商贩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及使用过期、变质食品添加剂都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案例4:
穆某某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0年2月1日,德令哈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德令哈天资美颜美妆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240只“飘安”牌医用一次性使用口罩已过有效期。该店经营的医用口罩属二类医疗器械,且未向药监部门进行备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失效、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融易新媒体,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一次性使用口罩240只;2.处以罚款3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80元。
[案例评析]:医用口罩属于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二类医疗器械。从事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符合条件的经营企业必须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严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案例5:
青海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19年8月7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对青海金岛星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汽车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底线所在。经营者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案例6:
西海镇淘宝屋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0年2月1日,海晏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会同公安部门对西海镇商业巷红房子“淘宝屋”销售的1430个“豫安”牌时尚防护口罩和“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抽样送检。经青海省纤维检验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口罩行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口罩1430个;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处以罚款4320元。
[案例评析]:口罩作为疫情期间人民群众的必备防护用品,具有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作用,其产品质量必须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案例7:
西宁市城中区小白杨美容美发工作室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文章标题:【今日头条要闻: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的通报(2)】,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融易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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