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葡萄酒,损害了市场正当秩序 ,侵害了商家及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要求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严格把好进货关,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五、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小型餐饮店案
【案件简介】
2019年7月26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七检行公【2019】62010300005号,依法对七里河区某风味小吃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用于盛装食品(辣椒油)的容器表面积垢,未保持清洁,操作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其行为涉嫌违法,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当事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项:“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四)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不得将食品和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五千元以上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融易新媒体,对小摊点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卡)部门吊销登记证(卡)。”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改正;2、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200元, 罚没合计:462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盛装食品,损害市场正当经营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饮食安全,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经营者,要求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及时整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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