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热点新闻:兰州市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2)

  该公司私自改变工艺流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使用过期食品添加剂进行面包生产加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超范围生产加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多种违法行为择重而处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直接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菠萝”果酱面包100袋;2.罚款7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制作加工及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安全意识薄弱,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七里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了经营者,接下来,将继续加强对该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该公司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开展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查处冒用厂名厂址葡萄酒  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案件简介】

 

  2019年9月23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现场投诉,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市场G1-6号七里河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标称为“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品”的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涉嫌商标侵权及质量问题,并收到投诉人一份《证明》材料,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到现场检查发现,投诉人投诉属实,遂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在调查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明:一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主要产品是葡萄原酒,客户是葡萄酒生产企业,瓶装成品酒一直没有生产销售,也没有委托加工灌装的客户;二是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与“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公司”和“烟台盛龙华夏长盛葡萄酒有限公司”没有委托加工灌装协议,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七里区某酒类经销部销售的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不是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生产。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销售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的负责人进行询问,该负责人对烟台裕龙葡萄酒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该批黑比诺精品干红葡萄酒为冒用厂名、厂址的葡萄酒一事认可、无异议。同时无法提供购货方烟台盛龙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相关的生产资质及相关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已经构成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 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销售的葡萄酒产品429箱(429×6瓶-送检样品5瓶=2569瓶);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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