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商标保护需要从“超前”和“全面”两方面着手。超前,即商标注册、商标舆情监控都要未雨绸缪,先有商标后有市场。全面,即布局商标保护时需要尽可能覆盖多种商品和服务,同时可以申请例如“小白江、白小江、小白、小江”等防御性商标,用受法律保护的方式来保障合法权益,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第三,司法证据上切勿造假,证据上的矛盾和瑕疵最终会暴露。江津酒厂与森欧公司的销售合同、审计报告、相关不实报道等等真实性不足证据提出,实际上对于法院审理会带来负面作用,以真实性不足的证据博取法院的支持并不能更好地推进诉讼开展,反而极大可能给自己带来犯罪的危险,法院终将查明证据的矛盾与瑕疵,造假最终不能获得好结果。
崔红:该案充分体现了品牌规划与布局的重要性,且对商业主体带来很多启示:一是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明确各种权利归属,特别是知识产权、品牌的归属,避免争议。尤其是要充分了解各行业的行业习惯、了解合作各方按照行业惯例运作时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的合同签署和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清晰明了。二是企业应当完整规范地保存商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证据,以便在未来可能的争议中处于有利地位。三是在企业的商务运营中,知识产权要同商业策略保持高度一致,并且知识产权布局要先行。要及时发现、确认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可保护的知识产权,合理地寻求全方位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占据有利地位,保证竞争优势。
新闻快评
保护原创,尊重创新
近日,江小白公司对外发布声明称,最高院再审判决江小白公司胜诉。至此,历时7年之久、备受社会关注的江小白案最终尘埃落定。
“江小白”案案情跌宕起伏、险象环生,江小白公司历经商标无效、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最终在再审中实现了逆转,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赢回了江小白的商标权。最高院对“江小白”案的判决,是对商标原创者的保护和尊重,释放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创新创造的强烈信号。保护“江小白”们的知识产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驾护航,也是该案判决的应有之义。江小白案也警示那些怀揣创业梦的有识之士,创业之初,就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要提前谋划,及早布局,全方位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案情回放
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成都格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格尚公司)于2011年12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烧酒、蒸馏酒精饮料、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2012年12月,诉争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四川新蓝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原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转让至江小白公司。
2016年5月,江津酒厂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12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17088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下称被诉裁定),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江小白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商标,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犯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之情形,一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江津酒厂不服一审判决,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现有证据表明江津酒厂已经为实际使用“江小白”作准备,并已经实际在先使用“江小白”品牌。据此,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江小白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小白公司不服二审判决,融易新媒体,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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