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闻事件: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明确为非投诉有功人员

   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明确为非投诉有功人员


  本报报道引发关注 省农业农村厅修改“投诉农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新版奖励办法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2019年1月2日,本报以《“投诉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为题,报道了广西一市民“投诉”一起农业违法行为未获奖励,还被江西农业执法部门认定为是“举报”而不是“投诉”,最终引起纷争一事,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近日,新法制报记者获悉,最新的《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投诉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对于受害者投诉是否算投诉有功人员,《办法》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法。


  与此同时,在刚结束的江西两会上,省人大代表方燕红提交了《关于重拳出击我省农村假伪劣商品,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鼓励大家投诉相关违法行为。

 

  投诉假农药 未获奖励引纠纷


  日前,《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投诉农业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对认定为投诉者的奖励标准大幅提高,凡经查证属实的投诉,最高奖励投诉者10万元,最低200元。这次修改距离原条例《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投诉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不到两年。


  修改因何而起?不得不提到原条例出台后的一起诉讼案。


  2018年1月15日,《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投诉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出台。不久后,广西一市民夏某向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投诉”南昌某公司农业销售行为涉嫌违法。


  2018年7月25日,南昌市西湖区农村工作办公室依法对被投诉公司出售标签不合格农药一案作出处罚。


  因夏某自身是受害者以及未配合取证等原因,夏某被相关部门告知不符合投诉有奖的规定,不能获得奖励,夏某对此不认可。同年11月26日,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作出答复:因反映的情况属于举报事项,依据《江西省农业厅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投诉有功人员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不属于投诉有功人员,不予发放投诉奖励。


  对此,夏某依旧不认可,双方对于究竟是“举报”还是“投诉”一事产生争议,最后走上了法律程序。当地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夏某于2018年12月17日又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新版奖励办法实施 明确农业违法行为受害者为非投诉有功者


  2019年1月2日,本报以《“投诉假农药”未获奖励引纠纷》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文章聚焦“受害人算不算投诉有功人员”。该报道引起了外界广泛关注,其中有不少农民。有农户向记者坦言,他们文化不高,辨识能力不强,容易碰到假冒伪劣农产品,投诉条例无疑是给他们撑腰,但作为受害者,投诉举报后可以避免其他人上当受骗,理应算是有功人员,应该给予奖励。


  专家认为,投诉和举报的区别关键在于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相关部门答复“属于举报”显得措辞不够严谨。由于申请人没有积极协助农业执法部门查处他所认为的假农药(如提供证据),农业执法部门无从认定该企业是否销售了假农药。尽管发现该企业销售农药的标签存在印刷错误的瑕疵并以此为由进行了处罚,从这点看,申请人也不算是“投诉有功人员”。


  近日,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执法监督处(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向新法制报记者证实,《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2日发布并实施。


  据该处信息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出台的最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此外,还与本报报道中所呈现的“投诉假农药”未获奖励引发纠纷有关。


  记者还注意到,针对前述纠纷,《办法》中明确将“自身属于农业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列为非投诉有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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