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27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2019年第18期)。
通告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4号)、《关于1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0号)、《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1号)、《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6号)、《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0号)、《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5号),涉及江苏省6家经营企业。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状元糕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24号)涉及天猫大门口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大门口贸易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状元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不规范造成。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索证索票及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青岛火腿肠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30号)涉及京东喵小肉食品饮料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喵小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火腿肠,经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发现,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辽宁省本溪四勇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复检;经沈阳市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风险控制情况。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青岛火腿肠13袋(共计5.2公斤),已全部销售。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经营企业召回不合格食品,因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经排查,上述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不规范造成。当事人销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鉴于该公司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信息。《通告》(2019年第31号)涉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七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宏尚食品经营部经销的川元食品行生产的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原产地:中国台湾),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风险控制情况。2019年7月2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领取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第七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36瓶(共计6.84公斤),已销售27瓶(共计5.13公斤),库存9瓶(共计1.71公斤),封存9瓶(共计1.71公斤)。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经营企业配合生产企业下架封存及召回不合格食品,因产品售出时间较长,未能实际召回。
(三)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时,索取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的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并建立了进货台账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食品按照罐身标注的贮存条件进行保存,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漾漾屋起司炭烧棒(饼干)9罐。
四、可意奇全麦梳打饼干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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