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内幕曝光:食品包装和容器相关内容梳理(下)-生产卫生、检验及标签(2)

  GB 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规定,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还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有明确食品接触用途的产品(如筷子、炒锅等)除外。有特殊使用要求的产品应注明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对于相关标准明确规定的使用条件或超出使用条件将产生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产品,应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说明其使用条件,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正确地对产品进行处理、展示、贮存和使用。规定的标识内容应优先标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标签应位于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的醒目处。当由于技术原因无法将信息全部显示在产品或产品标签上时,可显示在产品说明书或随附文件中。


  在具体产品标准中,也有有关标签的特殊规定,比如,GB 4806.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规定,标签标识应符合GB 4806.1的规定。产品声称可用于烹饪、可微波炉使用的性能时,应在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上进行标识。


  此外,也有一些推荐性标准涉及标签标识的内容,可以参考。如GB/T 30643-2014《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通则》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标签的基本原则、制作要求和标注内容。标准规定,应标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名称,规格和(或)数量(件数),材质,添加剂,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融易新媒体,日期,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编号,质量等级,产品批号,标志,使用说明及其他。当包装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和净含量,以及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直接与食品接触部分和(或)部件所含有的添加剂,应标注其在GB 9685中规定的中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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