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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关于进口俄罗斯牛肉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2024-06-02 01:25:01来源:互联网

文章导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俄罗斯牛肉(含可食用牛副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二)双边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中国从俄罗斯输入牛肉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

 

  允许进口的牛肉是指30月龄以下牛的冷冻或冰鲜的剔骨或带骨骨骼肌(包括附着的脂肪)。

 

  允许进口的可食用牛副产品包括:

 

  (一)冷冻牛筋(包括牛蹄筋、板筋等,30月龄以下);

 

  (二)冷冻牛横膈膜(30月龄以下);

 

  (三)冷冻牛蹄(去匣)(30月龄以下);

 

  (四)冷冻牛鞭(30月龄以下);

 

  (五)冷冻牛心管(30月龄以下);

 

  (六)冷冻牛软骨(30月龄以下);

 

  (七)冷冻牛胃(30月龄以下);

 

  (八)冷冻未炼制的体脂肪(30月龄以下)。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认可的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在俄罗斯联邦兽医和植物卫生监督局(以下称俄方)的监督下,符合中国和俄罗斯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

 

  输华牛肉企业应当经中方注册,获准注册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后生产的牛肉方可向中国出口。未经注册的肉类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牛肉。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

 

  1.俄罗斯境内没有牛海绵状脑病、小反刍兽疫、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俄方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要求实施疯牛病监测及饲料禁令,并建立有效的追溯体系。

 

  3.俄方对口蹄疫实施区域化管理并获得中方认可。

 

  (二)供宰活牛须符合的条件。

 

  1.出生、饲养并屠宰于中方和WOAH认可的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具有唯一身份标识,可追溯到其出生和生长农场。

 

  2.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从俄罗斯口蹄疫非免疫无疫区和牛结节性皮肤病无疫区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引进过任何偶蹄类动物的农场。

 

  3.来自宰前12个月内未发生过牛结节性皮肤病、Q热,结核病、副结核病、炭疽、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布鲁氏菌病(流产型)、牛囊虫病和裂谷热临床病例的农场。

 

  4.来自宰前6个月未因发生中国、俄罗斯动物卫生法规及WOAH列出的高度危险的动物疫病及传染病而受到检疫限制或监测的场所。

 

  5.屠宰前至少在原农场饲养3个月。

 

  6.屠宰前至少14天没有接种过炭疽活疫苗,至少60天没有接种过牛结节性皮肤病疫苗。

 

  7.从未饲喂过含有反刍动物肉骨粉和油渣的饲料。

 

  8.在运往屠宰场过程中和在屠宰场里,没有接触过其他种类动物、不符合《议定书》要求规定的牛和不满足中方注册要求企业的牛及其他动物。

 

  (三)加工过程要求。

 

  1.生产输华牛肉的屠宰活牛:

 

  (1)来源于符合《议定书》规定的农场。

 

  (2)在中方注册的企业屠宰、加工和贮存。

 

  (3)从未使用过双方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4)依照中国和俄罗斯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宰前宰后检查,融易新媒体消息,结果合格。

 

  (5)在加工过程中,以有效方式剔除牛脑、头骨、眼睛、脊髓、扁桃体和回肠末端,防止污染胴体其他部位。

 

  (6)未使用向脑腔内注射压缩空气或气体的击昏方法,或脊髓刺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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